張XX乘坐電梯由于停電造成其被困,后出現身體不適住院醫(yī)療,而后其把物業(yè)公司、電力公司、電梯維保公司告上了法庭。
原告訴稱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原告醫(yī)藥費16,456.81元、交通費289.3元、誤工費18,000元、住院護理費3,84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營養(yǎng)費850元、精神損失費20,000元,共計61,737.11元。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8日上午9時,因居住的秋瑞家園27號樓本樓層電梯停電導致原告被困于電梯內長達40分鐘之久,從而引發(fā)休克而后由120急救車送往天津市北辰區(qū)中醫(yī)醫(yī)院救治。住院時間為2018年9月18日至10月11日止,在醫(yī)院接受治療時間為23天,造成經濟損失,原告出院后與三被告多次協(xié)商未果,故呈訴。
被告辯稱
被告物業(yè)公司辯稱,對于停電導致張xx被困電梯的事故發(fā)生沒有過錯,也不存在因果關系,對張XX的損失不應負賠償責任。張xx對物業(yè)公司的起訴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物業(yè)公司不應是本案適格的被告。物業(yè)公司不是電梯的所有者,也不是因物業(yè)公司的原因引發(fā)停電,導致張xx被困。本案中停電導致張xx被困電梯,責任人非常明確。電梯本身沒有質量問題,物業(yè)公司也沒有接到張xx打到物業(yè)公司的任何求救電話。綜上,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供電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的損失與供電公司無關,不是供電公司導致的停電,不同意賠償。首先,原告損害的發(fā)生與供電公司無因果關系,原告稱其引發(fā)休克是長時間被困電梯造成的,其損害是使用電梯導致,但供電公司并不是電梯的運營使用單位,對電梯的安全不承擔責任,原告向供電公司主張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次,原告并無證據證明電梯無法運行是停電導致,停電并不必然導致電梯無法運行。在停電的情況下,電梯使用單位及時使用備用雙電源,電梯是可以正常運行的,本案中雙電源線路正常運行情況下,電梯未能及時啟動,與供電公司無關,即使停電,只要電梯使用單位及時啟動雙電源,就不會導致電梯無法使用。最后,事發(fā)當天的停電是案外人施工導致的線路故障造成的,不是供電公司導致的,即使停電與原告的損害發(fā)生關系,也應由案外人對原告承擔責任。另外,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過高,即使原告有損害,但未造成嚴重的后果,精神損害無法律依據。營養(yǎng)費需要醫(yī)囑證明而且費用過高。
被告電梯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被困的電梯是一臺運行正常且檢驗合格的電梯,具有天津市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的定期檢驗報告和特種設備使用標識。在接到報修電話后,電梯公司維修人員于5分鐘內到達了現場解救了乘客。電梯故障系供電公司系統(tǒng)施工挖斷供電電纜所致,原告提出的賠償應由供電公司賠償。物業(yè)公司為居民乘坐電梯提供安全保障,已給每部電梯繳納了電梯意外保險,事發(fā)當天就向保險公司報案,并說明電梯故障是供電公司停電造成的,保險公司給付的答復是因電力公司停電造成的損失,保險不予賠償。電梯公司沒有過錯,原告的賠償請求與電梯公司和物業(yè)公司無關,應由供電公司進行賠付。另外,原告主張的損失過高,收入證明、營養(yǎng)費、精神損失費等證據不足,不予認可。
法院查明
張XX為北辰區(qū)辰達路與瑞景西道交口西北側秋瑞家園XX業(yè)主,2018年9月18日上午張XX乘坐該秋瑞家園X號樓A電梯過程中,電梯突然停電并停止運行,張XX被困在電梯中,張XX自行撥打了110電話報警,出警警察撥打了119救援,后電力恢復,電梯恢復運行,張XX被發(fā)現躺倒在電梯中。
被告電力公司認可,當日為該小區(qū)供電的其中一路電源(園3204)出現供電中斷。
后張XX被120急救車送至天津市北辰區(qū)中醫(yī)醫(yī)院急診治療。急診病例記載:被發(fā)現意識不清1+小時。急救費用為350元,急診花費1,787.86元。當日張XX在該醫(yī)院住院,病案記載入院時間為:2018年9月18日12時,出院時間為:2018年10月11日8時,實際住院23天,入院診斷為:中醫(yī)診斷:厥證,癥候診斷:氣厥、虛癥,西醫(yī)診斷:一過性意識喪失原因待查,腦震蕩?短暫性腦缺血發(fā)作?癲癇?心律失常,竇性心動過緩,高血壓病3級?頸椎病;出院診斷為:中醫(yī)診斷:厥證,癥候診斷:氣厥、虛癥,西醫(yī)診斷:腦震蕩、心律失常、竇性心動過緩、頸椎病、焦慮狀態(tài)。出院醫(yī)囑:1、低鹽低脂飲食,每日食鹽攝入不超過5g(一啤酒瓶蓋的量),少吃富含膽固醇食物(蛋黃、蝦蟹黃、肝臟、魚籽、墨魚),多食新鮮蔬菜、水果、蘑菇、木耳、堅果等……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14,318.95元。
物業(yè)公司為秋瑞家園小區(qū)提供物業(yè)管理服務,為張XX被困電梯的使用單位,電梯公司為該電梯的維保單位。2018年5月23日天津市特種設備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出具《電梯定期檢驗報告》(報告編號:津梯定檢2018-21207號)對使用登記證編號為:電11津M×××××(17)、單位編號為27#A梯的電梯檢驗結論為:合格。該電梯一直為單電源運行。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一、三被告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應承擔何種責任;二、原告主張的損失是否合理。
第一個爭議焦點,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被困電梯主要原因為供電公司停電未能及時恢復及物業(yè)公司未能采取及時有效救援措施。結合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確定供電公司應承擔80%責任,物業(yè)公司應承擔20%責任。電梯公司提供了《電梯定期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合格,原告被困電梯,并非因電梯本身質量問題所致,被告電梯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對于供電公司主張停電系案外人所致一節(jié),因案外人并非本案直接侵權人,本案不予處理,供電公司如有相應證據,可在本案中承擔賠償責任后向案外人主張賠償。該電梯一直為單電源運行,物業(yè)公司雖為電梯使用單位,但并非電梯的所有權人,物業(yè)公司仍應根據相關技術規(guī)范,及時組織對電梯電源進行改造,以消除安全隱患。
第二個爭議焦點,對于醫(yī)療費,根據原告提交的病例及相關票據,原告主張的醫(yī)療費用確系用于治療其因電梯被困引發(fā)的相關病癥,原告主張醫(yī)療費損失為16456.81元。對于杜XX個人為原告墊付2,000元醫(yī)療費,本案中不予處理。對于交通費,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均無法證明起止地點,與原告治療時間并不完全相符,陪護人員出租車出行缺乏必要性,故對原告提交的交通費票據本院不予認定,對于交通費,本院酌情確定為100元。對于誤工費,原告已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現原告主張其仍工作且每月收入為4,500元,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原告主張誤工費損失,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護理費一節(jié),至事件發(fā)生時,原告主張的護理人員張潤發(fā),已年滿60周歲,并領取養(yǎng)老保險金,原告的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一節(jié),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費100元/天的標準,原告實際住院23天,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為2,300元,本院予以確認。對于營養(yǎng)費一節(jié),原告未能提供相應的醫(yī)囑,原告的該項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對于精神損失費一節(jié),依病例記載,原告確有因被困電梯出現焦慮狀態(tài)的情況,故本院酌情確定精神撫慰金1,000元。
綜上,原告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6,456.81元、交通費1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19,856.81元。供電公司應承擔該損失的80%,即15,885.45元,物業(yè)公司應承擔該損失的20%,即3,971.36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本案裁判結果
一、被告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XX分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經濟損失15,885.45元;
二、被告天津市XXX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X經濟損失3,971.36元;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后記:后來電力公司提起了上訴,但是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且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