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屋主梁某將判決確定的38萬多元賠償款交到陸某家屬手上,這起因加裝電梯導致陸某死亡的賠償糾紛終于得到妥善解決。
2020年6月,梁某因需要對其位于信宜市區(qū)的房屋進行樓梯改造、加裝電梯,有人便向其介紹了陸某,稱陸某擁有專業(yè)安裝電梯井設備技術并長期承攬安裝電梯井工程,梁某在明知陸某沒有相關資質的情況下,還是將工程交給了陸某。在安裝電梯井鋼結構過程中,陸某不慎從八樓墜落并當場死亡。
陸某家屬認為陸某與梁某之間存在雇傭關系,遂要求梁某進行賠償;梁某則主張其與陸某之間是承攬關系、其已盡了安全防護提醒義務且陸某墜亡是因其本身疏于安全防護導致,同時認為賠償金額過高,因此與陸某家屬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在支付了5000元給陸某家屬后拒絕支付其他賠償款。陸某家屬遂起訴至信宜法院,在扣除梁某已支付的5000元后請求判令梁某賠償相關損失共計1291310元。
信宜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陸某家屬提供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陸某與屋主梁某是雇傭關系,陸某與屋主梁某之間形成承攬關系。陸某明知自己沒有安裝電梯井鋼結構工程的資質仍承包涉案工程,且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做好自身的防護措施,不系安全繩不帶安全帽,對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部分民事責任;而屋主梁某明知陸某沒有施工資質還將安裝電梯井鋼結構工程承包給陸某,對本次事故發(fā)生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根據(jù)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責任,依法確定由陸某自行承擔70%的責任,屋主梁某承擔30%的責任。經核實,陸某家屬各項損失合計為1294310元。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決屋主梁某賠付383293元給原告。在判決生效后,屋主梁某積極主動履行了賠付義務,至此,該糾紛順利化解。
近年來,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自建房的屋主為了改善居住環(huán)境、方便出行都產生加裝電梯的想法。法官提醒,在加裝電梯的過程中,屋主應對施工方的資質進行核查,選擇有資質的施工方并簽訂施工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同時提醒施工人員做好相關的防護措施以防發(fā)生意外。另外,施工人員在從事專業(yè)的電梯設備加裝過程中,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禁止無證施工,且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階段,莫讓電梯井變成“吃人井”。
【記者】楊建雄
【通訊員】陳水珊
【作者】 楊建雄
【來源】 南方報業(yè)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